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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娄底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印发《娄底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市经普办    统计来源:市经普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8

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娄底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娄底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6号)以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娄政发[2008]9号)文件精神,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以及《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结合娄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特别是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和节能减排统计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娄底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等不同调查对象,按照性质、行业、规模等共设置14类普查套表: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查套表。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普查套表。
    (三)资质内建筑企业普查套表。
    (四)资质外建筑企业普查套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普查套表。
    (六)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企业普查套表。
    (七)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普查套表。
    (八)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普查套表。
    (九)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普查套表。
    (十)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普查套表。
    (十一)服务业企业普查套表。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普查套表。
    (十三)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企业普查套表。
    (十四)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企业普查套表。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机构
    普查工作在娄底市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娄底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娄底市统计局,由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省和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协调县市区所属部门,按统一要求与当地经济普查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普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根据经济普查工作需要,成立本地区的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实施的各项工作。
    (五)娄底市境内大中型企业成立经济普查机构,协助所在县市区的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经济普查组织工作。
    五、普查的宣传动员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媒介,充分发挥移动、联通公司网络公益短信的优势,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等。通过宣传,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号召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普查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要严格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七、普查标准
    普查采用国家统一制订的标准和目录,主要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科技统计分类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和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等。
    八、普查的工作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底前)
    主要完成制定全市普查方案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组建各级普查机构,选聘和抽调普查人员;落实各级普查经费,完成普查各项物资准备;印发普查培训教材,逐级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分阶段开展普查宣传;绘制普查区示意图,实施“地毯式”清查摸底,确定各类普查对象清单;规范各级数据处理环境,培训、掌握普查数据处理程序等。
    (二)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至6月)
主要完成各类普查对象的填报登记;进行数据真实性审核验收;普查数据录入与逻辑性审核;分专业进行验收、联审;完成主要数据汇总分析、普查资料上报;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等。
    (三)普查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
主要完成加工整理普查资料、发布娄底市经济普查公报、编印《第二次全市济普查资料汇编》;完善市、县二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和应用;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
    九、普查的方式方法
    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按照“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由市和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一)经济普查的实施方案由娄底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统一布置、统一培训。全市统一普查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
    (二)普查实行“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法,按照划定的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三)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应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本辖区内的普查工作。负责组织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分专业审核录入、按规定时间分批上报。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负责向法人单位布置普查表、收表,负责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的督促检查和初步审核,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普查表整理上交县市区普查机构。
    十、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按照市普查办公室制定的娄底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坚持标准统一,规范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此次经济普查。
    (一)普查队伍的组建。普查队伍由各县市区统一组建。原则上普查指导员由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社区、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聘请大中专学生、从事过会计、统计或其他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镇、街道办事处配备5名以上的普查指导员,每个居委会应配备6名以上的普查员。每个乡配备5名以上普查指导员,每个村民委员会配备2至3名普查员。法人单位普查员的数量由单位自行确定,每个法人单位至少有1名专职普查员,大中型企业单位应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普查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普查员。
    (二)普查物资的准备。普查物资的准备实行分级负责,普查方案、数据处理手册、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工业产品目录、工业设备手册等由国家统一印发,不足部分由省加印。普查员手册、单位清查表、普查表等由省统一印刷,按县分发到位;普查员胸牌、文件夹、文具、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及其他宣传用品等由市县准备。
    (三)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各级普查机构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分普查区域的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四)普查试点。市普查办公室在普查登记前,要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组织普查综合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摸索方法,完善方案,锻炼队伍,为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五)单位清查。在正式普查登记前,全市统一组织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地毯式单位清查。单位清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普查机构组织实施,主要步骤包括:
    1.进行部门资料比对,形成单位清查底册。
    2.划分普查区或小区,绘制示意图。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小区内各类单位、个体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
    4.各专业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各自普查发表填报范围。
    5.将清查结果与各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比对,对没有找到的单位由部门负责查找,查找不到的说明原因,最大限度避免单位遗漏。
    (六)普查登记。普查登记按照“统一方案,集中培训,分专业审核验收”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
    从事银行、保险、证券及相关金融业(不含典当业)等金融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单位名录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其普查登记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娄部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驻娄部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队系统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
武警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普查。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武警系统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
    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按照铁道部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数据资料由省经普办统一反馈;铁路系统除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各类单位,纳入全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派员给予协助。
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简称块)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除各“条”单位清单以外各级各类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各类法人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完成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
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均应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无论是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需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跨县市区)的产业活动单位,其普查资料在向法人单位报送的同时,一并上报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
    (七)审核与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填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核对”:调查单位与名册名单相核对;各项属性指标与营业执照或证书、行政登记或审批手续等进行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主要指标与以往统计资料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八)复查与验收。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九)普查资料报送。县市区上报市里的时间待专业年报确定后另发文,乡镇级上报县市区的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以网络形式上报普查数据,没有网络或网络条件较差的,可以软盘、磁带或光盘的形式上报数据。上报数据的同时,附报上报数据资料的清单、数据审核评估情况说明、数据检查表等。
    上报数据必须符合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在规定的报告期后20天内,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必须安排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及时解决市普查办公室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未经市普查办公室同意,县市区普查办公室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十一、数据处理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市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普查数据的验收、汇总、评估、上报。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所属各街乡镇(含虚拟街)普查机构完成辖区内全部单位清查表的录入、审核和上报;负责辖区内条块分工确定的登记单位普查资料的录入、审核和汇总,按时完成基层和综合数据上报。
    市县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分专业审核”的工作模式,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专业数据验收标准、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对基层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普查资料采取分批上报方式。限额以上单位的普查资料,作为第一批上报数据;限额以下单位的普查资料,作为第二批上报数据;个体经营户的普查资料随单位清查数据一并上报。
    十二、质量控制与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专业普查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数据质量控制与审核验收标准,确保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在普查各关键环节,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各项普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普查汇总结果,要组织分析评估,对与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客观实际严重不符的,要认真从基层数据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据实更正。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普查资料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事后质量检验;市普查办将组织进行全市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并以此作为评价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三、数据管理与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开发应用工作。要充分利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所取得的基层单位信息,全面维护、完善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经济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应用。县市区普查机构应在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及开展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对外公布本级普查公报,需经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体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四、奖励与惩处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并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在普查工作中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其他
    本方案由娄底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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