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普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娄底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划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娄底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划分细则
娄底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划分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社会参与广泛,涉及职能部门众多的系统工程,为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各自的职责,科学、协调、有效地组织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娄政发[2008]9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是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经济普查的领导机构。其组成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对经济普查工作负有同等责任。
第三条,开展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各成员单位务必提高认识,认清肩负的责任,密切协作,主动配合。
第四条,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是我们当前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各领导成员单位按其工作职能不同,在经济普查工作中担负不同任务,务必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心存全局,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做经济普查工作的强力促进者。
二、职责划分
第五条,市统计局工作责任。市统计局是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核心成员部门,负责承担普查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主要工作责任包括:普查方案设计、调查资料印刷、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综合试点、普查表登记,负责经普数据质量控制、调查表编码、数据处理,普查资料编纂、普查公报发布和开发应用以及督促指导县市区普查工作落实等。
市统计局是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全市经济普查整体工作负主要责任。
市统计局全体人员根据职责和分管工作的不同,按照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责,对经济普查的整体工作或分管的专业工作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六条,市委宣传部工作责任。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经济普查工作中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方面的事项。主要工作责任包括:按照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市委宣传部联合制定的宣传方案,组织、安排、联络并协调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和制作经济普查的专题节目等;根据经济普查不同阶段工作的重点和热点,有效地将宣传工作贯穿于经济普查的全过程;根据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需要或安排,做好职责分工其他方面的各项工作;督促并指导所属各级宣传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对所属各级各宣传部门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对组织、安排、联络和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媒体采访、报道方面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市财政局工作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主要工作责任包括:负责本级所需普查经费的筹措并纳入相关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如期到位;指导、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经济普查经费;对各级经济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本级普查所需经费及物资保障方面的落实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作责任(简称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除规模以上工业外的企业单位和重点项目的清查摸底和登记的相关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区发改局做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对本系统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对全市“三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外)企业单位和重点项目清查摸底协调工作以及对市普查办公室安排分管的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工作责任。市经委主要工作责任包括:负责工业企业普查方面的有关协调工作;按照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安排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督促并指导市县区经济工作局做好相关工作。
市经委对本系统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对工业企业普查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对市普查办公室安排分管的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市工商局工作责任。市工商局负责提供登记在册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并会同市普查办公室协调做好基本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调查以及开展普查的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事项,主要工作责任包括:负责提供全市分县市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详细资料(提供资料的时间、内容、方式、格式等,按市普查办公室的具体要求执行);根据市普查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协调好基本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调查;督促并指导所属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对所属工商部门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对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职责分工的其他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市国税局、地税局工作责任。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税务登记名录,并会同市普查办公室做好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等方面的事项。主要工作责任包括:按行政区划提供全市分县市区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税务登记名录的详细资料和2008年度工商企业纳税情况一览表(提供资料的时间、内容、方式、格式等,按市普查办公室的具体要求执行);根据市普查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协调好企业(单位)清查、个体经营户调查以及职责分工的其他各项工作;督促并指导所属县市区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所属税务部门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对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职责分工的其他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市编办工作责任。市编办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并协同市普查办公室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登记方面的事项。主要工作责任包括:负责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参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核实和清查登记工作,并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准确无误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及基本情况。
市编办对所属县市区编制部门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对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职责分工的其他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工作责任。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办非企业名录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并会同市普查办公室做好社团基层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清查及行政区域代码编制方面的事项。主要工作责任包括:负责提供全市分县市区的社团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负责对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实和清查登记工作,并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准确无误的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和基本情况;督促并指导所属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对所属民政部门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对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职责分工的其他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市质监局工作责任。市质监局负责提供年审后的单位情况资料,并会同市普查办公室做好社会经济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组织机构代码赋码方面的事项。主要工作责任包括:负责提供全市分县市区年审后的单位情况库资料,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主要经营活动等。负责提供在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所属各县市区的单位名录。督促、指导所属各级质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质监局对所属各县市区质监部门的工作质量负领导责任,对向市普查办公室提供资料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以及职责分工的其他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市监察局工作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影响工作效能问题,督促、指导县市区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经普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完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