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娄底市统计局
单位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
5、《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01.01 |
行政 法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1987.02.15 |
3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国务院 | 2004.09.05 |
地方性 法规 | 4 |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88.10.01 |
部门 规章 | 5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统计局 | 1999.10.27 |
6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国家统计局 | 2006.07.17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⑶《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⑶《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2、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企业单位组织、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屡次迟报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4、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5、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6、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7、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8、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请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据绝提供情况
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12、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13、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