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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底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 【字体:
娄底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作者:    统计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9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娄底市统计局

单位类型: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

5、《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01.01

行政

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87.02.15

3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

2004.09.05

地方性

法规

4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10.01

部门

规章

5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

1999.10.27

6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国家统计局

2006.07.1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⑶《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⑶《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2、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企业单位组织、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屡次迟报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4、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5、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6、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7、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8、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请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据绝提供情况

  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1、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12、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13、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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